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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老人人身安全,养老机构必须承担的6项法定义务

时间:2022-05-12

无锡养老院无锡护理院无锡康复院无锡敬老院-无锡怡和颐养院2022年5月12日讯 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特定主体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的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约定义务。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养老机构对入住老年人的人身安全所负有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和养老机构相关法律、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我国现行机构养老领域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后文附表),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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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见义务


风险预见是风险规避、排除或防范的前提。没有预见风险,就谈不上风险的规避、排除或防范,难以避免老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第5条规定了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自身安全风险的预见或评估义务。该条规定了风险预见或评估的方法、内容、频次等要求,即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能力状况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除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进行外,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应保存评估记录


2013年制定并于2020年修订的民政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虽然该规章直接规定的是老年人的能力评估,不是风险评估,但能力评估是风险评估的基础,老年人自身的风险源于其失能状况。


老年人自身存在的风险对养老机构的人力资源、环境和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等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机构养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律或技术性规范中皆有体现,见下表。这些要求虽不是对机构风险预见义务的直接规定,但对机构对照这些规范要求查找和预见风险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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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规避和排除义务


风险规避就是不从事带有风险的行为,风险排除就是消除已经存在的风险。风险规避或排除是从根本上避免老年人伤害事故的措施。一般而言,养老机构无法规避或排除老年人自身存在的风险,但对因违背法律、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而引发的风险,机构有义务予以规避或排除


应规避或排除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登记收住老年人;收住精神病和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重大伤害或伤害危险的老年人;从事须经许可或备案而未经许可或备案服务项目;使用须具有但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执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制定和执行违反法律、技术性规范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服务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制定和执行与老年人自理能力程度不相符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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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降低义务


对未能或无法规避或排除的风险,养老机构有义务降低风险向损害事故转化的可能性,预防损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风险降低义务的核心要义就是要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标准、合同以及机构内部具有合规性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规定,保证养老服务及服务管理的安全性,并告知或督促老年人及其送养人落实自身义务


该义务的落实在养老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中所占比重较大,具有日常性或常规性,体现在服务的全面性、规范性、及时性、痕迹性(服务记录的妥善保管)以及设施设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老人外出管理、与送养人的沟通、应急预案演练等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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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及预警处置义务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以及《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法律、标准的相关规定,风险监测和预警就是要及时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开展医疗巡视、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制定和落实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目的是为了第一时间发现老年人可能发生的身心异常,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预警处置措施,将事故或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发现老年人心理或精神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了解,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如发现老年人突发疾病或病情变化时,应及时与相关第三方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老年人转诊转院工作;


如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如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另外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养老机构对相关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修也属于风险监测及预警处置义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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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制止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理论,对在机构内正在发生的第三人对老年人的伤害,养老机构有及时制止的义务,但对伤害的制止要适时,程度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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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以及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或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的,在老年人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注:本文摘选自《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探析》。作者:赵学昌(天津职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齐艳苓(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原文发表于2022年2月《社科纵横》总第37卷第1期。本文内容仅供参考。


来源:新华养老週刊

作者:赵学昌 齐艳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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